宁夏财政厅201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宁夏财政厅 2016-04-18
中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147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2013年、2014年、201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取得2015年度宁夏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财务会计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在职在岗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上报评审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的学历、职称外语、计算机、工作业绩和主要科研成果等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单位上报材料时要出具公示信息及证明。
(三)网上注册登录报名。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网上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nxhrss.gov.cn)或宁夏人事考试网(www.nxpta.gov.cn),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单位端口,根据操作说明进行注册登录,并按照申报流程实行网上逐级审核。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于5月15日前,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个人端口,进行网上报名注册登录,网上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所在单位,纸质材料按照职称申报程序报送。
(四)材料报送及时间要求。所有申报单位和个人均按照属地原则,于5月2日至15日向所在地地级市财政局提交材料并缴费。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于5月25日之前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1307室,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A3纸型,原件,双面打印);
2.《职称证书打印名册》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2份(原件) (注: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此表的“申报材料审核人签字盖章”栏中,仅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地市系列受理部门”处签字盖章);
4.《201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1份;
5.《201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汇总表》1份;
6.《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1份(附电子版excel表);
7.《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附电子版excel表);
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花名册》1份(附电子版excel表)。
以上表格,除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表格外,其余表格请申报人员自行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xhrss.gov.cn),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资料下载”—“2016职称申报资料”下载。
(二)下列材料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第1、2、3、4、5、6、11项按顺序装订成册: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提供历次学历证书)。
5.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7.《继续教育考核表》1份,继续教育考核表按照属地原则报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8.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信息1份。
9.按规定提交的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
10.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
11.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原件核对退回)。
(三)申报人员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是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满45岁,即1970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满40岁,即1975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
(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6〕64号)破格申报条件的,除报单行材料1份外,还需由工作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呈报单位核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主要说明破格申报的条件及理由,重点反映任现职期间的突出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因获奖或成果破格的,其奖项和成果内容应与财会工作相关。
(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审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材料应装牛皮纸袋,材料袋需坚固,无破损,材料袋封面应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并按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如实填写,并将申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A:企业,B:事业及其它)填写在材料袋右上角。
四、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统一由自治区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申报人员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6〕64号)的要求提供会计专业论文(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同时所提交论文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围绕工作实际撰写且与申报评审专业相符,非本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
(一)答辩过程由本人介绍和专家提问两部分组成。答辩小组的答辩主持人宣布答辩开始,答辩人可以进行答辩。
1.本人介绍:答辩人自我介绍情况(个人基本简况、主要工作业绩、论文简介),时间控制在3-5分钟左右。
2.专家提问:根据答辩人的业绩材料、所提供的具有代表性的专业论文1篇、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自由提问,时间控制在5-8分钟之内。
3.申报人员准备1篇答辩论文(复印一式3份)。
(二)答辩组成员根据答辩人答辩的情况,给出答辩评语和答辩成绩,答辩成绩由本人介绍和回答问题两部分组成。
(三)答辩组成员给出答辩评语和答辩成绩,记入“职称论文答辩评价打分表”,并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论文答辩登记表内填写综合评语,专家评委签名。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坚持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的管理责任制,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盖章签字。对呈报单位在评议、推荐过程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二)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社会贡献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对长期在一线工作并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资格条件限制,提交其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书面材料,经同级政府(区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报告后,按职称评审程序申报。
查阅高级会计师评审等相关信息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http://www.nxcz.gov.cn),点击“会计管理”进行查询。
联系电话:财政厅会计处 0951-5069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