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自职(执)业资格签发之日起或者注销登记后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或者登记被取消后,自重新具备登记条件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需参加继续教育,取得60全国学时。
没有超过三年申请初始登记的,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延续登记:申请延续登记之日起前三年内应当完成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变更登记:在登记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超出登记有效期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等事项的,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参见“如何同时办理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对继续教育学时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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