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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13

  第四节 房屋租赁环节的税费

本章练习 知识点讲解

  考点一、房屋租赁税收

  (一)增值税

  含义:对增值部分计税。

  1.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其他按1%。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四)房产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的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的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2008年3月1日起,减按10%征收。

  (七)印花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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