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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13
中第四节 房屋租赁环节的税费
考点一、房屋租赁税收
(一)增值税
含义:对增值部分计税。
1.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其他按1%。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四)房产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的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的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2008年3月1日起,减按10%征收。
(七)印花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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