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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09
中第二节 合同法
考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与债权
1.债权:权利
2.债务:义务
(二)债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凡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但有的债,法律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主体才可以为其主体。
2.内容: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为债的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有债权必须有债务,有债务也必有债权。
3.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没有客体,债权债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能构成债。
考点二、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决定)
3.公平原则(依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有“约定俗成”的名称,有规范性的名称;
无名合同:法律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适用范围的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相互负担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互联、互为因果,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如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亦称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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