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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三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09
中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法律基础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关系。
调整房地产交易关系,是以民法作为最一般的行为准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民法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④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中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二)民事主体
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1.自然人:民法总则根据自然人年龄和辨别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3.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考点二、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其次法律行为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3.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4.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5.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民法总则》规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⑤违背公序良俗的。
3.《民法总则》规定有权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民法总则》规定有权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是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考点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法律行为
(一)委托
委托是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最常见的业务关系。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委托有其特殊性:
①委托事项有目的性;
②委托一般是有偿的;
③委托合同一般为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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