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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03
中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机构
考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分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房地产经纪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单独核算,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考点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信息公示
(一)公示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公示的必须是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不等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
2.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客户提供的具体项目名称、服务项目中所包含的具体事项以及完成服务的衡量标准)
3.房地产经纪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4.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包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为本;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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