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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8-20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本章练习 知识点讲解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载明内容包括:出租人姓名(名称),承租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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