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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19

  第二章 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

  第一节 房地产权利概述

  一、房地产权利的种类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和租赁权。上述房地产权利中,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统称为他项权利;租赁权属于债权,其余属于物权。

  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此债权又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以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在特定的房地产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优先保护物权;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优先保护先设立的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物权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余属于他物权。自物权是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在他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房地产所有权

  (一)房地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房地产所有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又称为房地产所有人、所有者。所有权的上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内容,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是对房地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拥有一宗房地产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房地产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权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占有通常为所有权人行使,但也可依法或者依所有权人的意志交由非所有权人行使。因此,所有权和占有既可结合又可分离。

  (2)使用。使用是对房地产的运用,以便发挥房地产的使用价值。拥有房地产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但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在所有权人将使用权交由非所有权人行使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并不丧失所有权。这些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使用权和所有权既可结合又可分离。

  (3)收益。收益是通过房地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使用房地产并获得收益是拥有房地产的目的之一。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果树结果属于天然孳息,出租房屋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4)处分。处分是对房地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包括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授权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部分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构成所有权完整的权能结构。如果说所有权是一级权能,则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二级权能。二级权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同一级权能相分离时,一级权能不会因此而丧失,其条件是拥有二级权能者对所有权人应尽一定的义务或者在一定期限后将分离的二级权能复归于所有权人。

  (二)房地产所有权的特性

  房地产所有权具有下列特性。

  (1)完全性。房地产所有权是房地产为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

  (2)整体性。或者称为单一性。房地产所有权对房地产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

  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在其房地产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但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不受影响。

  (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

  (4)弹力性。房地产所有权人在其房地产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然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恢复其圆满状态。当房地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被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控制,房地产所有权人都有权索回。

  (5)绝对性。与债权相比,所有权不待他人积极作用而实现。而债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的积极协助(即履行债务)为条件。

  (三)房地产所有权的种类

  房地产所有权可分为单独所有、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种。单独所有是指房地产由一个单位或个人享有所有权。共有是指房地产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说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该部分通常为单独所有,但也可能为共有,这种共有是该专有部分的共有人之间的共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持份权(该部分为建筑物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之间按份共有)和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构成。

  房地产所有权具体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所有制是土地只能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可以私人所有,其中住宅主要为私人所有。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房屋所有权则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

  三、房地产他项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去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利用土地空间的权利,可称为空间利用权或空间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一宗土地的空间,可以分割为很多个三维立体“空间块”,分别成为独立的“物”,可以分别出让、转让等。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的权利。上述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地役权人,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最典型的地役权是在他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这种地役权具体称为通行地役权。例如,甲乙两单位相邻,甲单位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单位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两单位约定,甲单位向乙单位支付使用费,乙单位允许甲单位的职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单位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单位提供通行的土地称为供役地,甲单位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具体的地役权还有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

  (五)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房地产为抵押房地产。

  (六)租赁权

  房地产租赁权是指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权利人那里取得的占有和使用房地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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