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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19
中第一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一、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内地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急需进行改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释放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
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关系着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做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修改后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这些规定为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的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有关交易手续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不可迁就当事人意愿瞒价申报,避免可能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含税收征管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防范执业风险。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防止房地产交易价格失真,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体制是房屋和土地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从全国登记实务情况看,仅在房屋与土地主管机关合一的地方,实现了房屋与土地的统一登记。根据国务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房屋产权和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承担。
六、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经纪业务主要涉及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的指导、监督等管理活动,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房地产交易、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房地产交易、鉴证及权属转移初审手续;
4.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征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款;
5.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6.建立定期的市场交易信息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