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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河北房地产估价师报名通知

来源 :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7-17

  关于做好河北省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所需材料

  (一)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1份(网上输入个人申请资料后直接下载打印);

  (二)身份证、有关学历、职称证原件(2017年考试报名及交费成功的不用审原件,原件市级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1份;

  (三)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实践经历证明原件1份;

  (四)以上资料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应清晰、整洁。材料按照以上顺序装订。

  三、报名方式及程序

  国家网上报名系统将于7月16日开通。报考人员应登陆国家网上报名系统国家网上报名系统),按操作说明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打印《报名信息登记表》,并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报名材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将本单位全部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报至各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机构(附件1)。

点击进入>>2018年河北房地产估价师报名入口

  各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机构登陆本地考试报名审核系统,受理考生网上报名数据。同时对报名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并代收考试考务费。定州市、雄安新区和辛集市暂不开设报名审核系统端口,其报考人员分别到保定市和石家庄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机构报名。各市报名审核系统登陆用户名及密码由省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各市报省审核材料时扎堆排队等候现象,请各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机构于7月30日至8月7日,按照规定时间(附件2),将本地全部考生报名材料、网上数据、市级报名汇总表(从系统导出,要求加盖公章并与附件3中报考单位排序一致)、《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费收取明细表》(附件3)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和代收考试考务费(现金)一并上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经过资格审核,省将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由各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机构及时告知考生并退费。

  四、资格证书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五、报考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为65元/人科(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15元/人科),主观题为69元/人科(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19元/人科),报名费10元/人。

  为方便发票打印及发放,按照一个报考单位开具一张发票的原则,请报考人员的所在单位统一缴纳本单位全部报考人员的考试考务费,请各市管理机构按照报考单位排序认真核对并填报《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费收取明细表》。

  六、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 目 名 称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地点:所有考点设在石家庄市。考点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考试方式

  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请考生自备。考试管理部门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2.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在组织报名过程中严格审查报考条件,严把考试报名“入口关”,严肃工作人员纪律,认真落实审查签字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报考资格审查工作严谨规范,客观公正。

  (二)报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报考条件自行判断本人报考资格,符合后方可报考。在考试前后管理部门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以外的其他学历不作为报考学历依据。

  (四)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实习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五)填报工作单位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全职全薪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兼职单位名称,且在兼职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六)报考人员报考时需按有关要求提供报考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考试管理机构将予以没收,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人事部令第31号)处理。

  附件:1.2018年度市级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表

  2.2018年度市级管理机构上报时间表

  3.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费收取明细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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