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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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高频考点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30

  房地产估价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

  房地产估价不仅必要,而且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这是由下列3个方面决定的:

  (1)房地产“量大面广”,其他资产的数量相对较少。房地产数量庞大,社会保有量和每年的新增量都很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财富中,房地产的比重最大,一般占50%~70%,即其他各类财富之和也不及房地产一项,仅占30%~50%.例如,1990年美国的房地产价值为8.8万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全部财富的56%.房地产也是家庭财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资料,房地产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在西欧国家为30%~40%,在美国为25%左右。美国家庭平均拥有的房地产资产4倍于其股票资产。2002年,中国农村居民的财产中,土地和房产是最大的两项,约占74%;城市居民的财产中,房产占的比重高达64.39%.

  在总量不多于房地产的其他资产中,许多资产还因为不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而不需要专业估价。某些资产虽然在理论上需要专业估价,但因为数量很少,估价业务“千年等一回”,从而难以支撑起人们专门从事其估价活动,也就没有这种资产的专门估价师。一旦需要估价,通常是依靠相关研究者或者设计者、制造者提供专业意见。在需要专业估价并能支撑起人们专门从事其估价活动的其他资产中,一般还要分专业。这些就使得其他资产估价专业相对更小,房地产估价在估价行业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2)房地产需要估价的情形较多,其他资产需要估价的情形相对较少。房地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主要是发生转让行为,在转让的情况下需要估价。房地产除了发生转让行为,还普遍发生租赁、抵押、征收、征用、课税等行为。因此,不仅房地产转让需要估价,房地产租赁、抵押、征收、征用、分割、损害赔偿、税收、保险等活动也都需要估价。纵观古今中外,对房地产估价的需求远远大于对其他资产估价的需求。

  (3)房地产估价还普遍提供房地产咨询顾问服务,其他资产估价主要限于价值评估本身。因为房地产估价师不仅懂得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而且具备有关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所以,房地产估价师也是“房地产价格专家”、“房地产市场分析专家”、“房地产投资顾问”,人们通常还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市场调研、房地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房地产项目调查评价、房地产购买分析、房地产资产管理等业务,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行业具有更大、更广的发展空间。

  估价当事人

  估价当事人是指与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委托人。其中,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估价服务的提供者,是估价主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服务的直接需求者,是估价服务的直接对象。

  (一)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real estate appraisers,real estate valuers)也称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简称估价师,是指具有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具有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对其估价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对其估价行为规范的要求。仅有理论知识而缺乏实践经验,难以得出符合实际的估价结果;仅有实践经验而缺乏理论知识,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难以对价值作出科学深入的分析和解释,更难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分析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的估价问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即使兼备,但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也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估价。

  目前中国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机构(appraisal firms,appraisal companies),是指具备足够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等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目前中国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等级由低到高分为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二级资质、一级资质;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不同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估价目的划分,估价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

  (三)估价委托人

  估价委托人简称委托人,俗称客户,是指直接向估价机构提出估价需求,与估价机构订立估价委托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其知悉的估价所必要的资料,例如,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有义务协助估价师搜集估价所必要的资料及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等工作;不得干预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和估价结果。

  要注意估价委托人、估价对象权利人、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异同。估价对象权利人是指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权利人。估价利害关系人是指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单位或个人。估价对象权利人一般是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对象的潜在投资者、受让人往往也是估价利害关系人。

  估价报告使用者可能是估价对象权利人、债权人、投资者、受让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估价委托人不一定是估价对象权利人或估价报告使用者。委托人委托估价、获取估价报告的目的可能是供自己使用,此时委托人同时也是估价报告使用者。委托人委托估价、获取估价报告的目的可能是提供给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借款人委托的,估价报告使用者是贷款人(如商业银行)委托人委托估价、获取估价报告的目的还可能是提供给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受上市公司委托出具的某些估价报告是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通常是估价利害关系人,但也有例外。例如,在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查封的房地产的估价中,人民法院既是委托人也是估价报告使用者,但不是估价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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