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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估价师教材相关知识第十二章考点:物权与债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24

物权与债权

  共六个问题:

  一、物的种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占有 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流通物。

  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其权利的转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还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主物和从物

  两个以上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为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到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有 3个:

  (1)须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2)须助主物的效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例如,出租一栋别墅,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诸如修整草坪用的剪草机等从物也应一并交由承租人使用。

  (四)原物和孳息

  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

  孳息分为:(1)天然孳息 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和动物的子畜。(2)法定孳息 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 、房屋的租金等。

  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二、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分类

  物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自由创设。我国民法体系中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如:所有权和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说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权和所有权,在抵押物处置时)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均需采取公开的,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即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的担保物权,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人拥有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等四项权能。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因此而受到限制。

  (二)共有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因共有关系消灭而分割共有财产 时,在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三)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转让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部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 的权利。特点:

  ①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 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 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 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

  特征: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上设定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③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是以对所有人的处分权能加以限制而实现这一目的;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其他实现抵押权的行为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是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不转移 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质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 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①质权是一种担保物 权;②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或财产权利;③质权须转移 质物的占有;④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 的权利。

  留置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①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②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特点: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 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 。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 为权利象征。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由物权请求权予以保护,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合同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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