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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十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7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十章第三节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2. 课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

  3.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4. 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1 标准-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年每平方米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县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幅度税额为每平方米( )元。

  A.0.4~8

  B.0.4~12

  C.0.6~12

  D.0.9~1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2 调整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税额,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税额,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记忆方法】

  记住第一档次1.5-30

  下一档最低档依次减0.3元,最高档依次减6元

  5.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地点

  该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属地原则)

  同一省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共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6. 减税、免税

  6.1 政策性免税-如需减免,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6.2 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  )税率。

  A.比例

  B.超额累进

  C.全额累进

  D.幅度定额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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