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十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7
中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十章第三节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2. 课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
3.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4. 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1 标准-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年每平方米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县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幅度税额为每平方米( )元。
A.0.4~8
B.0.4~12
C.0.6~12
D.0.9~1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2 调整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税额,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税额,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记忆方法】
记住第一档次1.5-30
下一档最低档依次减0.3元,最高档依次减6元
5.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地点
该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属地原则)
同一省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共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6. 减税、免税
6.1 政策性免税-如需减免,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6.2 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 )税率。
A.比例
B.超额累进
C.全额累进
D.幅度定额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