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测试题十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7
中1.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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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第一阶段拆迁涉及万余户居民。为确保长治久安,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市政府在详细计划周密准备的基础上,对民意进行了深入调查。同时市政府下达严令,禁止各级职能部门借机“揩油”,如有违犯,一经查出,坚决严惩。为此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了详尽的拆迁估价。
请问:
1.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2.拆迁补偿估价的对象是什么?
3.针对不同估价对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答案:2.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为拆迁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依托于其实体上的权益
答案:3.针对不同估价对象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在估价中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2)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估价中不应包括出让金部分,只包含该宗地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3)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构筑物,估价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综合认定其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估价时点的用途估价。 (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故不在估价范围之内。“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估价时应按照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估价。 (5)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6)对于一宗房地产拆迁补偿估价,凡属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内外不可移动的设备及其附属物等,都不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