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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导游证政策法规易考点: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31

2017年导游证政策法规易考点: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申请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

  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后,申请设立旅行社还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立申请书;②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章程;④祖先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⑤资金信用证明及验资报告;⑥经营场所证明①;⑦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同类型旅行社,其申报审批的程序如下:①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②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③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国家旅游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批期限。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受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工商登记。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者(仅指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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