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考试

导航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的权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10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

  2.1.1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2.1.2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2.1.3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1.4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热点推荐国家旅游局:导游员个人信心查询官网入口 证书发放 2017导游证报考指南

  小编推荐2017年全国导游证考试报名时间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时间 导游证报考条件

点击查看>>>>2017年导游考试报考指南:各旅游局报名信息官网系统入口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导游证怎么考?2017导游证报名流程_考试内容_备考专题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导游证好考吗?中华考试网校高效突破课程帮助你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2017年导游资格证模拟题库上线啦!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中华考试网校2017导游资格证专项培训课程火热招生中!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中华考试网校2017导游证高效课程强势来袭!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2017中华考试网校导游资格证网校培训课程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2017年导游证考试模拟试题_辅导_培训专题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中华考试网校2017导游资格考试复习备考攻略 网校培训
点击查看>>>>2017年导游资格证基础_实务_政策法规焚题库 网校培训

  导游资格考试助考秘籍通关宝典,知识全面,考试专用) 统一服务热: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导游资格考试 考试用书 通关秘典<<<<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