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旅客铁路运输法律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30
中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旅客铁路运输法律概述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铁路法》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二)铁路运输有关安全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这一规定有以下三层含义:
(1)必须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
(2)必须保证货物行李的安全和完好。
(3)必须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
(三) 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铁路法》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五)关于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六)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来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限额赔偿上,《铁路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行李、包裹和货物的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赔偿并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1994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难.铁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限额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该《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此外,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结付赔偿全,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2.索赔时效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3.免责条件
该《规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为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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