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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9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个等级:①市、县级风景名胜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一) 风景名胜区的划分依据

  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

  (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也是划分等级的依据。

  (二)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审批管理

  依据《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按其等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审批管理,即: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另外,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2.行政管辖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三)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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