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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导游人员的义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2

  第三章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职责主要如下: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2006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某国际旅行社的正式导游李某,接到一位运输公司朋友的电话,称其手头有一个旅游团,但因没有时间带,希望李某能帮忙做导游以解燃眉之急,并答应给李某导游服务费400元。李某想朋友之间有困难应相互帮忙,再说自己也是闲着,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李某毕竟是从业多年的老导游,对景点讲解轻车熟路,还不时有精彩之处,客人对此较为满意,但在食宿方面出现了问题,住宿标准由原来三星降为二星,饭菜质量也不尽人意。尽管李某极力弥补损失,但也很难令客人满意。几天后,游客向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了该运输公司及导游李某。试分析导游李某是否有违规操作。

  分析:李某虽然是国际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他在这次导游活动中未经旅行社委派,为帮助朋友带团,属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是违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扣除8分。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2002年5月,山东济南某旅行社接待一个赴西藏的英国旅游团,安排张某作全程导游。5月21日,旅游团在游览布达拉宫时,外国旅游者对雄伟的宫殿和高超的建筑艺术赞叹不已,对中国的繁荣昌盛感慨万千,可导游张某信口开河说:“中国管这么大地方有什么用,向西藏这么贫穷落后的地方趁早让它独立或划归他国,没准儿会更好。”在随后的几天游览中,他依然我行我素,发表了很多不服责任的错误言论。后来被中国内地游客投诉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分析:本案中,导游张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属于违反导游一位的违法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责令他改正,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扣除10分。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持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职业特性)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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