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4
中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分社的审批
1.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2.设立分社的条件
设立分社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人次以上;其二,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和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二)门市部的审批
1.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营业点。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三)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1.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指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2.常驻机构的业务活动: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能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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