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导游证《政策与法规》专项习题(1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5
中简答题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2.导游人员为什么要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如何处罚?
3.旅游投诉者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的范围是什么?
4.《旅行社条例》第2条所称的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分别指什么?
5.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内容分别是什么?
6.简述导游证与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区别。
7.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8.当导游人员的10分被扣完后,对于正在带团的导游人员可以继续完成行程吗?
【参考答案】
1.(I)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支付定金。
2.(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2)这是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即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人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旅游服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4.《旅行社条例》第2条所称的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5.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货币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1)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着持证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导游证则标志着国家准许持证人从事导游职业。
(2)颁证的机关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3)领取证书的程序不同。
(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
7.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8.可以。导游人员的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的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的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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