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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热点问题解答——企业社会保险费类

来源 :山东税务 2020-12-02

  1.山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2.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什么模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3.山东省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收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4.山东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5. 2020年11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缴纳的哪些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6.山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7.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咨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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