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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备考试题第二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6

  五、综合题

  61.(1)【答案】AC

  【分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精神,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2)【答案】B

  【分析】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予以扣除的项目

  (3)【答案】D

  【分析】补交企业所得税=应交企业所得税-已交企业所得税

  62.(1)【答案】B

  【分析】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答案】ABCD

  【分析】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都是必须记载的事项。

  (3)【答案】A

  【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答案】ABC

  【分析】票据的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5)【答案】BCD

  【分析】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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