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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如何进行征收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02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那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如何进行征收管理?一起来看一下吧!

  1.源泉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应当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3.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4.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企业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均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避免了非居民企业由于不了解中国税法而延误申报,但若责令限期仍不缴纳,就是明知故犯,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应纳税款。

  5.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境内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当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如果中国境内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如果中国境内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案例】A公司是2013年3月份在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欧元,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燃料发动机的点火线圈及配套注塑件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境外母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汽车发动机电子点火线圈研发及生产商。

  税务局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管理费用约4300万元,2019年列支管理费用约5500万元,较2018年增加了近1200万元。那么,增加的管理费用又是因何而来的呢?针对检查人员的疑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并解释,A公司因生产新型产品需要,于2019年1月1日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有偿使用特许权协议》,协议约定境外母公司为境内A公司提供。

  使用专有技术,A公司应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在2019年12月取得了境外母公司开具的发票(非我国发票),由于境外母公司不急于索取该笔款项,因此A公司截至检查时款项仍未支付,因此也未做任何税务处理。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上述业务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A公司虽未实际支付款项,但扣缴义务已发生,因为A公司已经将该支出列入了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所以应当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最终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了该业务所得税税款1200/(1+6%)×10%=113.21万元及滞纳金。

  6.转让外币计价的财产的,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并按照转让时的汇率折算。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案例】境外甲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境内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居民企业,甲公司经过前后两次投资丙公司,合计持有丙公司40%的股权,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人民币),2018年1月10日甲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于当天生效,乙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当天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乙公司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解析】甲公司应当按照转让时的汇率折算财产净值。

  转让的丙公司股权的财产净值=100×6.6+50×7.2=1020(万元),乙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2000-1020)×10%=98(万元)。

  7.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未提出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缴税后再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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