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行测指导:法律中的“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31
中债的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主要考查的角度是无因管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③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
二、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成立要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具体指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
③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④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有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被清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