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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知识点考点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3

  法律常识之自首

  由于常识部分知识点较为零散且涉及面广,最好的准备方式是利用好零散时间补充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已经法律常识。其中法律知识涉及到的知识点较为基础且知识点较为具体和细化,故可以更好复习,帮助参考提升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

  自首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自首,一种是特别自首。

  一、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侦查、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属于如实供述的情形为:(1)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2)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观犯罪事实。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对自己责任条件并不如实交待的,都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当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5)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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