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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3

  司法制度-保障人权原则

  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他们宣称人是自然状态中最自由、平等的,自然赋予人以人权,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亦不可许诺;他们把人权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视为人所固有的天然权利,甚至是连上帝也不能剥夺的权利。在 1776年由杰佛逊等人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人权成了最响亮的词语,马克思将它称为“第一人权宣言”。它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与公民宣言》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权予以肯定,其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许多国家在革命胜利后纷纷效仿美国和法国,制定宪法,确立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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