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考试

导航

2016年浙江大学生村官考试专业知识辅导:村民委员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3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