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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试行政管理精选知识点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6

  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

  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9条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 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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