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备考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14
中三、计算题
1.2017年甲国A公司有来源境外的所得,其中: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60%持股)、丙国C公司(B的子公司,假设B公司50%持股)。税率:甲国25%税率、乙国30%税率、丙国20%税率。A公司境内利润1000万元、A从B收到股息252万元;B公司境内利润500万元,B从C收到股息80万元;C公司境内利润200万元。(注:在此企业的境内利润等于当年企业在本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国政府应征A公司税款为多少?(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
B公司收到C公司股息在丙国的实缴税款:80÷(1-20%)×20%=20(万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80÷(1-20%)×30%=30(万元)
乙国政府应征B公司税款:(500+100)×30%-20=160(万元)
第二步:
A公司收到股息所负担的乙国和丙国税款:
(160+20)×{252÷[(500+100)-(160+20)]}=108(万元)
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252÷(1-30%)×25%=90(万元)
可抵免额:90万元
甲国政府应征A公司税款[1000+252÷(1-30%)]×25%-90=250(万元)。
2.中国境内的A公司在甲国设立B全资子公司,拥有在乙国的C公司60%的股权。2017年,该公司从B公司分回利润750万元(已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下同),其中有150万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属于免税所得。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无预提所得税。B公司2016年度亏损150万元。2017年,A公司从C公司分回股息450万元,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A公司2017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企业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A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则A公司的境外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为多少万元?
【答案及解析】
税务处理:
1.计算国外分回所得税前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的税前所得=750÷(1-15%)=882.35(万元)
C公司的税前所得=450÷(1-10%)÷(1-20%)=625(万元)
2.确认当年应抵免税额:
B公司抵免税额=(882.35-150)×12.5%=91.54(万元)
C公司抵免税额=625×12.5%=78.13(万元)。
3.国家:甲国、乙国、丙国
年度:2017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100%持股)、丙国C公司(B的子公司,假设B公司100%持股)。
税率:甲国25%税率、乙国30%税率、丙国20%税率。
利润:A公司税前利润1000万元、A从B收到股息200万元;B公司税前利润500万元,B从C收到股息100万元;C公司税前利润200万元。
要求:计算甲国政府应征A公司的税款。(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答案】
第一步:
B公司收到股息在丙国的实缴税款:100÷(1-20%)×20%=25(万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100÷(1-20%)×30%=37.5(万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可抵免额:25万元
乙国政府应征B公司税款:(500+125)×30%-25=162.5(万元)
第二步:
A公司收到股息所负担的乙国和丙国税款=(162.5+25)×{200÷[(500+125)-(162.5+25)]}=85.71(万元)
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200+85.71)×25%=71.43(万元)
可抵免额:71.43万元
甲国政府应征A公司税款=(1000+200+85.71)×25%-71.43=250(万元)。
4.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架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2016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B.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间接负担的税额不能抵免
C.居民企业不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抵免
D.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和间接负担的税额都不能抵免
【答案】A
【解析】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B.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C.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D.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答案】BC
【解析】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理由: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本题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理由: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本题境内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的股份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3)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为( )万元。
A.50.26
B.52.15
C.192
D.96
【答案】D
【解析】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808×50%/808=96(万元)。
(4)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万元。
A.50.26
B.52.15
C.49.87
D.125
【答案】D
【解析】企业甲取得的境外所得总额=808×50%+96=500(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500+2400=2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5)该企业境外所得税已纳税总额为( )万元。
A.50.26
B.52.15
C.49.87
D.136.4
【答案】D
【解析】该企业境外所得税已纳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
(6)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万元。
A.150
B.140
C.134.26
D.125
【答案】D
【解析】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5.中国一家跨国公司A,在乙国设B公司,为子公司。B在丙国设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附属公司50%的股权,其余50%为所在国股东拥有;2017年度A、B、C公司国内税前所得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和400万元;中国、乙国、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4%和20%,三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一半用于分派股利。乙国、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试计算A、B、C公司各自应纳税额及外国税收抵免额。
分析境外公司控股层级及比例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抵免政策文件规定。
本案例中,A公司拥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50%股权,采用“乘法”计算,即A公司拥有C公司25%股权,超过20%,控股层级2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计算步骤:
1.计算C公司在丙国应纳税额=400×20%=80(万元);
2.计算C公司的税后利润=400-80=320(万元);
3.计算C公司税后利润对其股东B公司的分配额=320×50%×50%=80(万元);
4.计算C公司当年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B公司间接负担的数额=(80+0)×80÷320=20(万元);
5.计算B公司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总额=600+(80+20)=700(万元),即B公司在乙国取得境内所得600万元,境外所得100万元;
6.计算B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700×24%=168(万元);
7.计算B公司抵免限额=168×100÷700=24(万元);
8.计算B公司就获得的股利80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80×10%+20=28(万元);
9.比较第7步和第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24(万元);
10.计算B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168-24=144(万元);
11.计算B公司就利润及投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额=144+8=152(万元);
12.计算B公司税后利润额=700-152-20=528(万元);
13.计算B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额=528×50%×50%=132(万元);
14.计算B公司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A公司负担的数额=(152+20)×132÷528=43(万元);
15.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132+43)=1175(万元);
16.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175×25%=293.75(万元);
17.A公司抵免限额=293.75×(132+43)÷1175=43.75(万元);
18.A公司就获得的股利132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32×10%+43=56.2(万元);
19.比较确定可抵免金额=43.75(万元);
20.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税额=293.75-43.75=250(万元)。
6.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5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16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5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是( )万元。
A.4.29
B.3.57
C.3.00
D.0
【答案】D
【真题新解】此时,境内外总应纳税所得额=-14.29+10+4.29=0,故抵免限额为0。
2.2016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是( )万元。
A.6.00
B.5.00
C.3.50
D.3.00
【答案】B
【真题新解】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4+6)×25%=5(万元)。
3.2016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实际抵免的所得税税额是( )万元。
A.6.00
B.5.00
C.3.25
D.3.00
【答案】B
【真题新解】2016年度境外分公司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为5万元,实际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超过抵免限额,按限额5万元抵免即可。
4.2016年度汇总纳税时,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9.00
B.8.25
C.7.50
D.6.50
【答案】C
【真题新解】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14+6)×25%-5=7.5(万元)。
7.某企业2017年度会计利润为2200万元。其中,境内盈利为2000万元;设在甲国分支机构盈利为300万元,已在甲国缴纳所得税90万元;设在乙国分支机构盈利为100万元,已在乙国缴纳所得税10万元;设在丙国分支机构亏损200万元,在丙国未缴纳所得税。
(1)请计算企业不分国不分项方式下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请计算不分国不分项方式下实际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请计算分国不分项方式下甲国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4)请计算分国不分项方式下乙国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5)2017年,该企业选择何种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最小?
【答案】(单位:万元)
项 目 |
分国不分项 |
不分国不分项 |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300+100=400 注:丙国亏损2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或其他国家盈利 |
300+100-200=200 |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2000+400=2400 |
2000+200=2200 |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2400×25%=600 |
2200×25%=550 | |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
甲国 |
600×300÷2400=75 |
550×300÷2200=75 |
乙国 |
600×100÷2400=25 |
550×100÷2200=25 | |
丙国 |
0 |
0 | |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
甲国 |
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90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75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75万元 |
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合计:90+10=100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合计:75+25=100 实际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100 |
乙国 |
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10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25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10万元 | ||
丙国 |
0 | ||
合计 |
75+10=85 |
100 | |
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
600-85=515 |
550-100=450 |
【解析】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