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解析: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02
中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 空间效力―――特定地域内有效 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
(1)税法生效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掌握
1、税法的解释的含义:税法解释是指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条文进行的解释。
2、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种,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3、税法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通过文字、语法分析来确定税法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
(2)立法目的原则
(3)合法合理性原则
(4)经济实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4、税法解释的分类:
税法解释可以按照解释权限和解释尺度分为两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
①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该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的地方税收法规的解释,此类解释仅限于少数经济特区或民族地区及个别税种。
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②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种,如果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③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解释。原则上行政解释不具备与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划分:
①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②限制解释――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③扩大解释――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一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适用。
除了上述解释方法外,还有系统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与合宪解释法等
上述解释方法的适用,字面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其适用遇到困难时,可首先考虑运用历史解释,其后可诉求系统解释法,在上述两种解释都无法正常进行时,将诉求于目的解释法,并以合宪性解释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