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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复习(2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11

  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可在个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

  (5)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6)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

  (7)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8)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9)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会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0)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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