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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复习(1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7

  工资、薪金所得说明

  1.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2.为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行政、事业单位

  3.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6.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8.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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