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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复习(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6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新):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P29页第20小点)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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