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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要点复习: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18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给客户做一项咨询服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自由歌手到歌厅唱歌

  (3)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4)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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