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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高频考点(二十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3

  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小结】

  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

  ②企业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可扣除。

  ③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④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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