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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5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009年,某上市公司要进行分红,个人取得公司分红所得,公司规定每10股派5元,计算他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2.5元

  【解析】因题中未给出他的股数,我们就简单处理按10股算.

  正确:应纳个人所得税=(5*50%)*20%=2.5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 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

  (1)2007年8月14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税;

  (2)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含)税率由20%降为5%;

  (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注意: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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