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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收入总额的确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5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均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4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7项,以旧换新、商业折扣、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等收入确认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特别注意:3、4、5、7

特殊销售

税务处理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了解)

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

(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相关收入第6项,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重点掌握其中(4)的8项内容,前3项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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