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税法一巩固提升练习及答案(1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18
中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加热、修井用原油,免征资源税。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19.5×30+9000×15÷10000=598.5(万元)
2、答案:A
解析: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支付货款的当天。
3、答案:B
解析:新疆进行了资源税改革,现在对原油、天然气采用从价征收。
4、答案:B
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应纳资源税=(5000×50%+1000)×25÷10000=87500÷10000=8.75(万元)
5、答案:B
解析: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6、答案:C
解析:今年教材新增内容,需要特别注意掌握。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10000×5000+200×1800)×5%=2518000(元)
7、答案:B
解析: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为:28÷70%×5=200(万元)
8、答案:D
解析: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含卤水)的单位。煤矿出售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E
解析: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由开采企业缴纳,收购使用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答案:ABC
解析:新疆进行了资源税改革,现在对原油、天然气采用从价征收。(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3、答案:ABCD
解析:新疆进行了资源税改革,现在对原油、天然气采用从价征收。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5、答案:CD
解析: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称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6、答案:AD
解析:选项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选项C,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选项E,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含个人。
7、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8、答案:AE
解析:资源税立法原则概括为两点,即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9、答案:ACE
解析: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进口矿产品是不征资源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