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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高频练习及答案(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16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纳资源税=12000×10-10000×2=100000(元)=10(万元)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0301370】

  2、【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支付货款的当天。

  【该题针对“资源税纳税申报与缴纳”知识点进行考核】

  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代扣代缴”知识点进行考核】

  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人造石油不征收资源税;选项B,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选项D,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该题针对“资源税征税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5、【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加热、修井用原油,免征资源税。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1800×6%+187.2÷1.13×5%=116.28(万元)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6、【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240+30÷0.3)×5=1700(万元)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该企业6月份应纳资源税=(40000+100×12)×0.8=32960(元)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E

  【答案解析】资源税立法原则概括为两点,即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该题针对“资源税纳税申报与缴纳”知识点进行考核】

  2、【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该题针对“资源税纳税申报与缴纳”知识点进行考核】

  3、【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由开采企业缴纳,收购使用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4、【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纳税人以自产原盐加工精盐后销售,以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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