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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9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的征收问题

  (1)金、银、铂、钻四类首饰品及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税率5%;

  (2)包(镀)金、银首饰及其镶嵌首饰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税率10%;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6)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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