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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14

  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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