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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1

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 抵免限额的确定

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2.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例题】我国某纳税人(在我国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有来自A国的应税所得50万元和来自B国的应税所得80万元,则其分国抵免限额为:

A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抵免限额=80×25%=20(万元)

(2)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3.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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