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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司法与税收行政司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0

一、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提供税收司法)狭义的税收司法——审判机关对涉税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广义的税收司法——包括涉税案件过程中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一系列司法权力的行使。

税收司法的核心在于:谁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关键点在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能否行使国家司法权力。

税收司法遵循两项原则:

(1)独立性原则

(2)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收行政司法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

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税收行政司法作用:

维权+监督——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目前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特点:

一是以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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