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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课税对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15

课税对象

1.含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征税对象有关的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3)税目

①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②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③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A.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B.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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