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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8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注意: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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