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6
中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提示】
①税率11%加0.005元/支;
②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③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④总机构汇总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出口退税规则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比较
增值税出口退税 |
消费税出口退税 | |
退税比率 |
使用征税率、退税率、征收率计算退税 |
使用征税率计算退税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 运用免抵退税的公式和规定退税 |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不计算退税 |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采用免退税政策 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 |
【相关链接】除了第3点“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特有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