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7
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
【归纳总结】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不属于增值税链条的采购所对应的进项税;
二是,失去或者已经不存在计税价值(终断增值税链条)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进项税;
三是,消费者自己承担税款的;
四是,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
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内) |
投资、分红、赠送(对外) | |
购入 |
不计进项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自产或委托加工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材料、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