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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7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

  【归纳总结】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不属于增值税链条的采购所对应的进项税;

  二是,失去或者已经不存在计税价值(终断增值税链条)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进项税;

  三是,消费者自己承担税款的;

  四是,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内)

投资、分红、赠送(对外)

购入

不计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材料、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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