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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税法的适用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06

知识点: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例如:2015-2-1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例如:2014-7-1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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